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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禁止违规超标准收取保证金!
原创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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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

专项整治内容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等要求,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1.在四类保证金外非法设立收取保证金;

2.违规超标准收取保证金

3.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返还保证金;

4.在工程项目竣工(交工、完工)前,施工单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5.在设区市范围内重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6.以项目为单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7月15日前)

各地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注册和外省进浙的本行业建筑业企业开展自查,以2016年1月1日后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由企业登录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端,通过“保证金专项整治”模块填报自查情况,填报时间截至6月25日,省诚信平台自动归集自查信息并进行分发。


(二)重点抽查阶段(2020年7月15日-8月10日)

各市、县(市、区)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联合发展改革、人力社保、招投标行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对本行业自查信息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其中,县级部门要对未完成整改的保证金收取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市级部门要对本级管理的未完成整改的保证金收取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对县级开展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省建设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工作总结阶段(2020年8月15日前)

各设区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本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于2020年8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